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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镇街实施部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

分类:策划方案 日期:2022-11-06 03:59人气:加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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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镇街实施部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

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镇街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提升镇街安全生产监管及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借鉴深圳等先进地区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委托镇街实施部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健全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通过委托镇街实施部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督促镇街明确机构、配齐人员、配全装备、提升能力,促进镇街有力有效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实现安全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做到最早发现、最快整治,将安全风险隐患防控消除在最基层,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委托处罚工作事项

(一)委托事项

1.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2.对个人处以 2 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5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各区市可结合本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在以上幅度内自行确定委托事项和具体清单。

(二)委托双方主体

委托主体为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受委托主体为本辖区内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镇街接受委托后,由其具体承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职责的机构具体实施,行使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各镇街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加盖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专用章的执法文书,以区(市)应急管理部门的名义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条件

1.受委托镇街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经批准依法设立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

2)具有2名以上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3)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和办理处罚案件所需的执法装备。

  2.受委托镇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受委托镇街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2)熟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3)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委托方式

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以书面方式将安全生产部分行政处罚权限委托给本辖区具备条件的镇街,分别和本辖区受委托镇街签订《行政处罚委托书》(见附件)《行政处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名称、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双方责任、委托期限等内容。

  (五)委托程序

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委托程序,首先征求相关镇街同意,报本区(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与镇街签订书面《行政处罚委托书》。委托书签订后,分别报市应急管理局和本级司法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委托期限

一次性委托行政处罚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委托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实施委托行政处罚的,重新履行委托程序

各区市可结合本辖区监管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委托期限。

三、实施步骤

结合我市目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和镇街执法力量配备、执法业务水平等情况,委托镇街实施部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培训筹备阶段(自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15日)。各区市应首先综合评估本辖区各镇街执法力量配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等情况。根据评估情况制定委托实施处罚的有关制度、程序等文件,集中组织开展包括执法理论和实操在内的业务培训,同时根据司法部门安排及时组织辖区各镇街应急办人员报名参加省政府行政执法证件培训考核取证工作,确保在岗人员100%持证,为实施委托处罚打好基础。

(二)实施委托阶段(自2021年7月15日始)。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各区市可先行在辖区内选取部分镇街开展委托行政处罚试点,做好指导监督工作,及时对试点镇街委托行政处罚的成效开展评估,总结工作经验。同时督促本辖区其它镇街配齐执法力量和装备,结合镇街力量增配和业务培训情况,按照“成熟一个、委托一个”的原则,逐步扩大委托范围,直至全面展开。各区市可根据本辖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自行把握工作进度,原则上3年内实现委托处罚全覆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委托镇街实施部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是我市应急管理领域贯彻落实镇街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夯实我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小组,确定专门领导、专门科室、专门人员全程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要深入研究相关法规政策,向辖区镇街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释工作,积极协调本区(市)编制、司法等有关部门,依法按程序做好委托处罚的报批、实施、备案、指导、监督等各项工作,确保委托处罚工作取得成效

(二)加强培训指导。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督促辖区镇街安监人员报名考取省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确保“在岗必有证”。要按照“谁委托、谁培训”的原则,加强对接受委托的镇街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按照“手把手教”“扶上马、送一程”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受委托镇街执法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和执法实操培训,并将正确使用省统一执法系统和行政处罚公示等纳入培训范围,确保其全面掌握行政处罚业务知识、熟练使用行政处罚各类执法文书,做到敢处罚、能处罚、会处罚。在此基础上,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对受委托镇街执法人员每年开展不少于2周的再培训,确保委托处罚工作持续高质量开展。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辖区各镇街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字〔2019〕62号)要求,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投入,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执法力量和执法装备。每个镇街专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不少于2个执法小组,每个执法小组至少配备2名在编且持有省政府办法的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同时按照“在岗必有证”“调离一个补充一个”的原则,保持在岗执法人员数量相对稳定。按要求配备满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需要的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执法终端、执法服装等执法装备。督促镇街组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执法业务知识,安排定期参加各类培训学习,提升执法队伍业务能力和水平。各区市可探索建立对镇街应急办人员实行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和镇街双重管理机制,创新工作激励措施,确保在岗人员相对稳定。

(四)严格委托执法行为。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委托镇街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配套工作制度,要将委托镇街实施处罚的内容、环节、步骤、时限等全部程序化、制度化,确保受委托镇街执法有统一计划,检查有统一清单,立案有统一标准,调查有统一程序,取证有统一规范,案件有统一审核,处罚有统一裁量。凡受委托镇街拟作出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须在案件调查结束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后报委托的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受委托各镇街应建立健全受委托执法相关工作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检查、复查、立案、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相关执法工作时,应衣着整洁、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受委托执法活动,正确使用各类法律文书,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公平公正执法,确保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违法事实清楚、主体适格、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案件办理完毕,及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归档保存。

(五)强化执法监督。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受委托镇街在委托范围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委托的镇街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镇街自行承担。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受委托镇街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定期对本辖区受委托镇街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镇街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执法人员主体资格、程序合法性、调查取证充分性、文书使用规范性、处罚依据正确性、裁量权使用合理性等。要制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将委托行政处罚工作纳入对镇街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受委托镇街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镇街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委托本辖区内经济功能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实施部分行政处罚权相关事宜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委托书(样本)

 

 

                              


附件

行政处罚委托书(样本)

 

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权利义务,依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方现将其行使的安全生产领域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受委托方行使。

一、委托事项和权限

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履行下列执法职权:

(一)实施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二)实施对个人处以 2 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5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委托双方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2.及时提供受委托方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所需要的行政执法文书和委托行政处罚专用章

3.定期组织受委托方的执法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4.对受委托方立案处罚的案件履行行政处罚告知前和决定前两次审核程序,被处罚主体提出听证要求的,及时组织听证。

5.承担受委托方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可以根据受委托方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6.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方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方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二)受委托方责任

1.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处罚职责,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主动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

2.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为,以委托方的名义规范使用统一格式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

3.案件调查结束形成调查报告,于2个工作日内报委托方进行法制审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执法文书报委托方备案

4.案件办理完毕,及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归档保存。

5.保证行政执法人员相对稳定,保证执法经费和有关执法装备,落实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岗位津贴;

6.发现无权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报请委托方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7.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参加各类专业学习和业务培训

8.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方自行承担。

三、委托期限

本次委托自        日至          日止。

四、其它事宜

(一)对委托事项实施中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委托方承担名义主体责任,受委托方应予以配合,指派工作人员出庭,提供相关工作材料。

(二)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方无法继续委托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三)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各执一份,报市应急管理局和本级司法部门分别备案一份。

 

 

委托方(盖章)                 受委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备注:本委托书仅为参考样本,各区市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印发

本文TAG:镇街  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权  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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