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政策解读
新市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截至2020年末我市新市民约70万人,已经成为推动张家港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做好新市民服务工作是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政府无法回避的公共话题。为此,我市对《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对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
为提高我市新市民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强我市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加快新市民同城化待遇步伐,对《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进行再次修订,以契合我市新市民积分落户、入医、入学需求实际情况,更好地服务保障新市民享有均等化的公共服务。
(二)制定依据
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0〕15号)、《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苏府规字〔2020〕16号)文件,结合张家港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结合张家港市新市民需求实际,明确积分落户、积分入医适用《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修订积分入学政策,调整积分入学申请时间、必备条件,更新评分标准及项目,更公平合理地让新市民享受我市公共资源。
三、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第1-6条,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积分排名规则等内容;
第二部分:第7条,规定了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工作原则等内容;
第三部分:第8-13条,规定积分申请受理和审核评分相关内容;
第四部分:第14-20条,规定了积分入学管理的内容;
第五部分:第21-23条,明确了积分管理监督检查机制;
第六部分:第24-26条,补充说明。
四、涉及对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我市新市民。
五、新旧差异
与2016年的《办法》相比,新办法有几个方面的改变:
1.变更《办法》适用范围。我市积分落户、积分入医适用《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积分入学适用本办法。
2.申请条件改变,由“在我市登记个人信息并办理居住证”变更申请条件为“在我市已登记个人信息并办理居住证,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新市民”。加入了必须在我市居住满一年(含一年)的条件。
3.调整积分入学申请时间,由原来的每年1至5月底变更为3月1日至5月30日。
4.计分标准变化,一是扩大了加分项的范围,由原来的我市范围调整为苏州市范围;二是调整了居住年限、缴纳社保、学历等加分项目分值;三是增加了兵役情况、垃圾分类、居住信息自主申报等加分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