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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办法 海域管理办法

分类:专题范文 日期:2022-11-04 20:01人气:加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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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办法

浙海渔发〔2006〕9号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保障海域的可持续利用,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高海域使用论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及国家海洋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开展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及与此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从事海籍测量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

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及从事海籍测量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条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监督。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及证书由国家海洋局统一管理,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监督管理工作。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由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资质单位应从内部加强对海域使用论证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审核机制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五条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一)甲级资质可承担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承担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二)乙级资质可承担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三)丙级资质可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第六条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实行年审制度。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范围内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的年度审核工作。

审核根据国家及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及标准进行,并根据需要对资质单位进行抽查。

审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档。审核结果报国家海洋局,由国家海洋局作出年审结论。

第七条 论证单位向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审核材料时,除国家海洋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单位建立的论证工作质量审核、质量保证的相关文件;质量把关审核机构人员名单、论证报告书(表)审核责任人名单。

(二)当年完成的海域使用论证项目名称及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

第八条 论证单位在承接项目论证业务时,应按市场规则,公开、公平竞争。不得通过商业贿赂或向项目建设单位承诺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论证业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用海申请人指定论证单位。

第九条 海域使用论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项目用海对海洋资源、环境以及对其他用海活动的影响程度,分别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下列用海项目必须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一)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项目;

(二)需要依法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的用海项目;

(三)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用海项目;

(四)在重点养殖区、海水浴场等区域附近的非同类用海项目;

(五)围海、港口码头、建筑堤坝(不包括纯海塘建设)、设臵海底构筑物等严重改变海床地貌或海水流场的用海项目。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项目可填报《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除下列项目外的养殖用海不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一)围海养殖;

(二)建设人工鱼礁;

(三)网箱养殖基地;

(四)自然保护区内养殖;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

第十条 论证单位在开展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前,必须取得海域使用论证服务联系单(见附件一)。省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审批的用海项目到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其他用海项目到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领取。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海域使用论证服务联系单时,同时抄送省或相关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论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论证单位对论证结论负责。

用海项目论证的基础性数据资料,可引用有相应资质单位提供的有效资料,其中,引用海洋化学生物资料的时效不得超过3年,引用海洋水文气象资料的时效不得超过6年,引用工程地质资料不得超过10年。所有引用资料必须注明来源。项目用海范围内主要数据资料应实地勘测获得,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必须现场调查核实。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结论必须有明确的项目用海控制范围和用海期限。

用海控制范围和用海期限,应根据各类用海项目的特殊性、产业发展政策,及其对周边环境和利益相关者的影响程度等进行合理性分析。

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注明论证单位、资质证书等级和编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用海范围控制图应标注测量单位及测量人的资质证书编号。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实行专家评审制。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浙江省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十四条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由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函审。

第十五条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送审稿)由编制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组成员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从省级以上(含省级)专家库中随机产生,专家人数为5名以上单数,组长为国家级专家库专家。

评审会由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以下称主持单位),同时邀请相关部门、单位和利益相关者参加。

评审前,一般应组织与会者踏勘现场。

第十六条 论证单位应在评审会召开3日前,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送审稿)送主持单位,同时送评审专家组成员。

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送审稿)经专家评审后,形成专家组书面评审意见,并附具评审专家个人填写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表》(见附件二),同时对报告书进行质量评估,形成《×××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写质量评估表》(见附件三)。主持单位应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评审会会议纪要。

省以下主持单位应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评审会结束后五天内,将《×××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写质量评估表》复印件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论证资质年审材料。

论证单位要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送审稿)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后形成修改稿,分下列情况处理:

(一)质量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组织原专家组对修改内容进行确认;

(二)质量评估结论为基本合格的,报告书修改稿分送原专家组成员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论证单位未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的,不得作为海域使用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论证单位年审审核结论为不合格,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论证单位和论证人员及审核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一)海域使用论证因论证单位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管理等原因出现论证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通过商业贿赂或向项目建设单位承诺弄虚作假获得论证业务的;

(三)拒不提供年度审查材料或伪造年审材料的;

(四)论证质量评估结论为基本合格以下,占本单位该年度承接论证项目总数10%以上的。

第十九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用海申请人指定论证单位,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止或建议国家海洋局终止聘任:

(一)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者通过评审提供便利;

(二)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三)为了个人私利和不正当目的,投机取巧、弄虚作假,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科学的结论、意见,并造成经济损失;

(四)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一:

海域使用论证服务联系单

注:服务联系单一式四份,论证单位一份,省、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

部门各一份。 附件二: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表

项 目 名 称:

申 请 人:

论 证 单 位:

主持评审单位:

审 查 日 期: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意见表

附件三:

×××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写质量评估表

注:1、四项标有* 的评估要点有一项不合格,则该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写质量不合格;

2、一至四项内容中,如有12项评估要点合格,则该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写质量合格,其余情况为基本合格。

专家组组长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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