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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2011法学概论在线形考作业1-4答案]电大国际法学概论性考

分类:专题范文 日期:2022-11-04 19:59人气:加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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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网上作业

法学作业1

选择:

B、B、C、D、D、A、D、A、D、D、D、C

填空:

13.习惯。

14成文法。

15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产阶级法、社会主义类型法。

16.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17.法律关系。

18.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

19.1982.

20.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1.单一制、联邦制、单一制。

22.民族区域自治。

23.个体经济、私营经济。

24.立法、行政、审判机关、检查机关。

2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名词解释:

法:是有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

国体:国家的阶级本质是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

政体:统治阶级所采用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体系的总称,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 简答题:

1.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具有普遍约束力;4、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 答:1) 行为人有违法行为存在;

2) 行为侵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 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 行为人必须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3. 答: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

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劳动

权利和义务、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文化教育权利和义务(公民受教育的权

利和义务、公民进行科研、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法学作业2

选择:

C、C、B、B、D、D

填空:

7.国家机关、国家机关。

8.被告。

9.犯罪主体、犯罪客体。

10.希望、放任。

11.要约、承诺。

12.法定、遗嘱。

13.设计、施工、完成。

14.婚姻家庭关系。

名词解释:

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国际行政权力时,针对具体对象,依法作出行政措施的行为。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税收: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

简答题:

19. 答:1、宪法中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规定。2、行政法律、行政法规、规章。3、地方性法规和规章。4、散见于其他部门法中的具有行政管理性的法律法规。5、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中具有行政法意义的内容。

20. 答: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为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收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从而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合法控制之下,接受司法机关审查与判决。

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③必须接受审查和裁判。

21. 答: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为法律行为。

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为法律行为。

3)代理人独立对第三人为意思表述或接受意思表示。

4)代理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之接轨被代理人承受。

22. 答: 1)、婚姻自由的原则

2)、一夫一妻制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计划生育

6)、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论述:

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答:1、起因条件:须有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情况下进行所谓防卫行为,刑法理论上称其为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

4、主观条件:必须具有防卫意图,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挑拨、相互斗殴、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权益免受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法学作业3

选择

B、C、B、B、C、C

填空题:

7.自诉。

8.残疾人、死刑。

9.合同履行地

10.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机关。

11.被告、举证责任倒置、谁主张谁举证。

名词解释

取保候审: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立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或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公示催告程序: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行政诉讼原告: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先予执行: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以解决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的措施。 简答题:

17. 证据的意义

答:(1)证据是查明案情的唯一手段;

(2)证据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

(3)证据时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

(4)证据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的有力武器;

(5)证据时是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的保障;

(6)证据是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

18.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答: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2、同等于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3、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辩论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

法院主持下进行辩论,说明和论证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

5、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6、社会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7、检查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9. 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

答: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务员,因其是以所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的,故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也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故也不能成为被告。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20、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

A.选择复议原则

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简言之,在我国,复议不是进行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否经过复议,由相对方自己选择。 把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即复议前置原则,是一些国家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B.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称之为“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行为所实施的对象、产生的效力和适用的范围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制定、发布的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其特点正好与抽象行政行为相反,只对特定和具体事项或特定人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同时只对已经发生的行为或事件作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认为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影响、妨碍或者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C.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此与民事诉讼完全不同。其根据是,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一旦作出即应推定其为合法,亦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先定力。因而,即使相对方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或者改变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但在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具体行政行为仍然被推定为合法有效,也就要求得到执行。同时,实行这一原则也有利于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否则,只要相对方提起诉讼,具体行政行为便停止执行,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也就无法正常进行,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及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

行政诉讼法同时也考虑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否则将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在以下3种 情形下,具体行政行为要停止执行:

a.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 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c.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D.不适用调解原则

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不能把调解作为诉讼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也不能把调解作为结案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之所以不能适用调解原则,其根本原因在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其行使法定职权的表现,而对于这种法定职权,行政机关不得放弃或者让步,否则即构成失职。因此,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合法,或者是违法,没有第三种可能。在行政诉讼中如适用调解,会造成行政机关法定职权的性质与调解的前提之间互为矛盾。 《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这是因为,赔偿诉讼无非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是否造成了损害;二是损害的程度如何。相应地,法院审理这种行政侵权赔偿案件也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是否赔偿,二是赔偿的数额。而这两个问题均不涉及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仅在于对损害事实的认定及相应的赔偿。因此,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行政赔偿责任问题。

E.变更权有限原则

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司法变更权涉及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因此,各国在规定法院所享有的变更权时都极为慎重。

《行政诉讼法》既考虑到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的需要及保障司法权有效性,又考虑到法定的权力分配关系,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处罚显失公上的情形下才可以行使。

法学作业4

填空题

1. 国家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2.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3. 出生 加入

4. 普通刑事犯罪 政治犯

5. 领陆 领水 领空

6. 200

7. 外交解决 法律解决

8. 国家主权 平等互利

9. 范围 系属

10. 诉讼行为

名词解释

11. 国家责任:即一个国家不仅要为其国民的生存、发展、安全、健康、幸福生活和可 持续发展承担和履行责任,同时,国家作为国际社会中的一员,出于道义和社会责任,也应为全人类的安全、健康、幸福和可持续发展承担和履行责任。

12.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顾问依据。

13.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14. 大陆架:自海岸线向外延伸,海底坡度显著增大处的浅水地带。

15. 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指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因各国民法规定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16. 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机构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为他国法院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或与诉讼有关的行为的制度。

17. 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是具有法人地位的

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简答题

18. 国际法基本特征?

答: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制定者。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来制定的。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方式。国际法主要是依靠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加以维护,保证实施,而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主要依靠国家的本身的行动。

19.国际组织的基本特征?

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交往越来越频繁,国家间的相互依赖日益加深,这为国际组织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变化,体现出当代国际组织的主要特征:

1)组织机构趋于完善

19世纪的国际行政联盟,是由常设机构国际事务局负责日常工作,成员国代表会议只是在若干年内讨论一次有关条约规定的国际合作,并不负责实际工作;当代国际组织一般在常设秘书处之上设置大会、理事会这种实质性的权力机构,享有决策权。

2)组织规模庞大

19世纪的国际组织,其成员国基本上是欧美少数发达国家。当代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几乎包括了世界所有国家,各种专门组织绝大多数都拥有 100多个成员国。

3)形成国际组织网络

联合国与18个专门性的政府间机构建立了密切的、非隶属的关系,其中16个被称为联合国专门机构。联合国还给予 1/6的非政府国际组织以协商地位,并有12%的非政府国际组织与欧洲共同体有密切关系。这样,许多国际组织在业务与信息方面已有机地联合在一起,形成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组织网络。

4)数量猛增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1939年,政府间国际组织只有80个,到80年代末已达4000多个;非政府国际组织为数更多,其中绝大多数是50年代以后建立的。因此有人称19世纪是国际会议的世纪,20世纪是国际组织的世纪。

20. 联合国的七项原则?

答:1)联合国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

2)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4)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5)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而采取的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

6)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而采取的行动,应保证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

7)宪章不得被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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