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水泥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水泥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细则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白色硅酸盐水泥、砌筑水泥、道路基层用缓凝硅酸盐水泥、硅酸盐水泥熟料等。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 产品种类
根据水泥产品标准,将产品分为以下五个种类,见表1。
表1 产品种类表
序号 |
产品种类名称 |
产品标准 |
|
1 |
通用硅酸盐水泥 |
硅酸盐水泥 |
GB175-2007 |
2 |
普通硅酸盐水泥 |
||
3 |
矿渣硅酸盐水泥 |
||
4 |
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
||
5 |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
||
6 |
复合硅酸盐水泥 |
||
7 |
白色硅酸盐水泥 |
GB/T 2015-2017 |
|
8 |
砌筑水泥 |
GB/T 3183-2017 |
|
9 |
道路基层用缓凝硅酸盐水泥 |
GB∕T 35162-2017 |
|
10 |
硅酸盐水泥熟料 |
GB/T 21372-2008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GB 175-2007、GB/T 2015-2017、GB/T 3183-2017、GB∕T 35162-2017、GB/T 21372-2008界定的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细则。
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75-2007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 2015-2017 白色硅酸盐水泥
GB/T 3183-2017 砌筑水泥
GB∕T 35162-2017道路基层用缓凝硅酸盐水泥
GB/T 21372-2008 硅酸盐水泥熟料
GB/T 12573 水泥取样方法
GB/T 17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 750 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
GB/T 1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 筛析法
GB/T 1346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T 8074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 勃氏法
GB/T 208 水泥密度测定方法
GB/T 17671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31893 水泥中水溶性铬(Ⅵ)的限量及测定方法
JC/T 1099-2009 硫铝酸钙改性硅酸盐水泥
JC/T 313 膨胀水泥膨胀率试验方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已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有效期内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的样品应为同一品种和强度等级、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抽取该企业的主导产品。每个企业抽取水泥样品覆盖该企业生产的不同水泥品种。抽样原则应在取得水泥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根据受检单位所获得工业生产许可证范围内的水泥品种。对外销售硅酸盐水泥熟料的企业,加抽硅酸盐水泥熟料样品。
5.2 抽样方法、基数、数量及注意事项
5.2.1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水泥取样方法按GB/T 12573-2008进行。
袋装水泥从企业的栈台抽取。确定1个出厂编号的水泥,在该编号的水泥中随机从20包以上的袋装水泥中取等量样品,取样数量至少12kg。
散装水泥从散装库卸料或输送水泥运输机具上,在规定的出厂编号吨位范围内,间隔抽取20次以上样品,取样数量至少12kg。
硅酸盐水泥熟料取样方法: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在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60kg。将样品混匀,用四分法缩分至30 kg为止。缩分后的样品一分为二。检验用样品15kg,备用样品15kg。
5.2.2 抽样基数
抽样基数应满足出厂编号规定的吨位。编号吨位不足时,不得少于1t。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5.2.3 抽样数量
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水泥抽样数量12kg,其中检验样品6kg,备用样品6kg。
硅酸盐水泥熟料抽样数量30kg,其中检验样品15kg,备用样品15kg。
5.2.4 注意事项
抽样人员应在加贴封条前后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拍照。样品加贴封条前,对产品外观、外包装、产品标签、产品合格证等四个方面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清晰反映所抽样品的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信息内容。样品加贴封条后,再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反映出样品加贴封条完好的全貌。照片由抽样人员传送至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时应将样品照片(外观、外包装、产品标签、产品合格证、加贴封条的样品等不少于四张照片)纳入报告中。具体照片要求为:
第1张: 抽到的放于桶内或干净容器上的粉状料1张(熟料为颗粒状);
第2张: 袋装水泥正面近照1张(散装水泥、熟料为该批样品的储存库、运输车或输送散装水泥、熟料的设备1张);
第3张:该批号水泥(或熟料)合格证1张或出厂通知单1张(如有);
第4张:加贴封条的检验样品1张(能看清楚封条上签字人名);
第5张:加贴封条的备用样品1张(能看清楚封条上签字人名)。
其他抽样视频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5.3 样品处置
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将抽取的水泥样品全部用0.9mm方孔筛筛析,取其筛下物、充分混匀,缩分为两等份样品,一份为检验样品,一份为备用样品。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用两层聚乙烯塑料袋密封、包装好,外面用牛皮纸袋或编织袋包好加封条,样品须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先用不干胶把样品和包装物绑扎结实,纸质封条先贴在不干胶上,再缠在样品包装物的开口处,在封条骑缝处用记号笔签上一位抽样员姓名。
硅酸盐水泥熟料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用塑料编织袋密封、包装好,加封条,样品须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 先用不干胶把样品和包装物绑扎结实,纸质封条先贴在不干胶上,再缠在样品包装物的开口处。在封条骑缝处用记号笔签上一位抽样员姓名。
检验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备用样品先行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应当予以封存,并加施封存标识。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5.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受检单位上一年度生产的被抽查水泥产品营业收入(产值)和从业人数, 营业收入(产值)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产值),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受检单位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注:1.记录的“产品营业收入”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通用硅酸盐水泥”,应记录受检单位的所有强度等级的通用硅酸盐水泥营业收入。
2.在流通领域抽样的,生产企业名称、商标因没有生产企业公章确认,后面需括号注明“标称”。如:xxxx水泥有限公司(标称),超硬牌(标称)
6 检验要求
6.1 检验项目
通用硅酸盐水泥检验项目见表2。
表2 通用硅酸盐水泥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
|
||||
1 |
三氧化硫 |
GB175-2007 |
GB/T 176 |
|
2 |
氧化镁 |
|
||
3 |
烧失量 |
|
||
4 |
不溶物 |
|
||
5 |
氯离子含量 |
|
||
6 |
细度(0.08mm筛余) |
GB/T 1345 |
|
|
7 |
比表面积 |
GB/T 8074 |
|
|
8 |
密度 |
GB/T 208 |
|
|
9 |
凝结时间 |
GB/T 1346 |
|
|
10 |
安定性(沸煮法) |
|
||
11 |
强度 |
GB/T 17671 |
|
|
12 |
压蒸安定性 |
GB/T 750 |
|
|
13 |
放射性 |
GB 6566 |
GB 6566 |
|
14 |
水泥中水溶性六价铬(Ⅵ) |
GB 31893 |
GB 31893 |
|
备注 |
1、不同品种水泥的检验项目按照GB175-2007的规定进行。 2、压蒸安定性视水泥中氧化镁含量情况来决定是否做该项目。当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中氧化镁含量(质量分数)大于5.0%时,必须做压蒸安定性试验,如果压蒸安定性试验合格,则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中氧化镁含量(质量分数)允许放宽至6.0%;当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中氧化镁含量(质量分数)大于6.0%时,必须做压蒸安定性试验并合格。 |
白色硅酸盐水泥检验项目见表3。
表3 白色硅酸盐水泥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1 |
三氧化硫 |
GB/T 2015-2017 |
GB/T 176 |
2 |
氯离子 |
||
3 |
碱含量(氧化钾和氧化钠) |
||
4 |
水泥中水溶性六价铬(Ⅵ) |
GB 31893 |
|
5 |
细度(0.045mm筛余) |
GB/T 1345 |
|
6 |
安定性(沸煮法) |
GB/T 1346 |
|
7 |
凝结时间 |
||
8 |
强度 |
GB/T 17671 |
|
9 |
白度 |
GB/T 2015 |
|
10 |
放射性 |
GB 6566 |
砌筑水泥检验项目见表4。
表4 砌筑水泥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1 |
三氧化硫 |
GB/T 3183-2017 |
GB/T 176 |
2 |
氯离子 |
||
4 |
水泥中水溶性六价铬(Ⅵ) |
GB 31893 |
|
5 |
细度(0.045mm筛余) |
GB/T 1345 |
|
6 |
安定性(沸煮法) |
GB/T 1346 |
|
|
凝结时间 |
||
7 |
保水率 |
GB/T 3183 |
|
9 |
强度 |
GB/T 17671 |
|
10 |
放射性 |
GB 6566 |
道路基层用缓凝硅酸盐水泥检验项目见表6。
表5 道路基层用缓凝硅酸盐水泥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1 |
游离氧化钙 |
GB∕T 35162-2017 |
GB/T 176 |
2 |
三氧化硫 |
||
3 |
氧化镁 |
||
4 |
细度(0.045mm筛余) |
GB/T 1345 |
|
5 |
安定性(沸煮法) |
GB/T 1346 |
|
6 |
安定性(浸水法) |
JC/T 1099 |
|
7 |
压蒸安定性 |
GB/T 750 |
|
8 |
凝结时间 |
GB/T 1346 |
|
9 |
线膨胀率 |
JC/T 313 |
|
10 |
强度 |
GB/T 17671 |
|
备注 |
压蒸安定性视该水泥中氧化镁含量情况来决定是否做该项目。当该水泥中氧化镁含量(质量分数)大于6.0%时,应进行压蒸安定性试验并合格。 |
硅酸盐水泥熟料检验项目见表6。
表6 硅酸盐水泥熟料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1 |
f-CaO |
GB/T 21372-2008 |
GB/T 176 |
2 |
MgO |
||
3 |
烧失量 |
||
4 |
不溶物 |
||
5 |
SO3 |
||
6 |
碱含量 |
||
7 |
(3 CaO·SiO2+2 CaO·SiO2) |
||
8 |
CaO/SiO2 |
||
9 |
比表面积 |
GB/T 8074 |
|
10 |
凝结时间 |
GB/T 1346 |
|
11 |
安定性(沸煮法) |
||
12 |
强度 |
GB/T 17671 |
|
13 |
压蒸安定性 |
GB/T 750 |
|
备注 |
压蒸安定性视硅酸盐水泥熟料中氧化镁含量情况来决定是否做该项目。当硅酸盐水泥熟中氧化镁含量(质量分数)大于5.0%时,必须做压蒸安定性试验,如果压蒸安定性试验合格,则硅酸盐水泥熟中氧化镁含量(质量分数)允许放宽至6.0%;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2.1 当方法标准中有基准法和代用法时,检验结果为临界值时以基准法结果为准。
6.2.2 应在取样之日起10天内完成水泥安定性检验。
7 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当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综合判定为合格。当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7.1.1当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判定为:“依据桂市监函[xxxx]xx号文中《2021年水泥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符合xx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合格。”
7.1.2当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判定为:“依据桂市监函[xxxx]xx号文中《2021年水泥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xx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xx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注:若产品标准有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企业执行自己的企业标准,若抽查项目在企业标准中规定又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在使用企业标准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的同时,在“备注”栏中说明: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要求。
8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的,由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根据核查情况作出异议处理决定。
8.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复检机构对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