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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方案

分类:策划方案 日期:2022-11-06 03:52人气:加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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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方案

  镇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大力实施乡村振兴发展战略,为有效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养殖管理,促进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我县畜牧业绿色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xx年县政府工作报告的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xx村、xx村、xx村为xx水库水源保护区。

  2.风景名胜区、文物历史遗迹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包括xxx省级自然保护区、xxx足球旧址公园。

  3.居民密集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环境敏感区域。镇规划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学校、医疗、居民集中区周边500米范围内。

  4.距离省道主要交通干线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依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6.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限养区、适养区范围内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场(点)。

  二、整治内容和标准办法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清理整治的内容和标准办法如下:

  (一)分类实施

  1.禁养区整治标准:

  关闭位于禁养区范围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点),并对建筑物进行拆除清理。

  2. 限养区整治标准:对限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实行监管整治。具体标准为:

  (1)原则上适用于自养自用,不能扩大养殖规模;

  (2)不能扩建、新建;

  (3)对原有养殖场(点)按适养区标准进行提升改造,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3.适养区整治标准:

  (1)生猪存栏量50头(含50头)以上的养殖场按“516”(每存栏5头猪,配备1立方米沼气池、6立方米氧化池)的要求,实行种养结合,有效削减污染量,实现粪水还田、还林、还果,全面实行干清粪或采用生物发酵床垫料进行养殖,同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环保、畜牧许可证书后方可养殖。

  (2)生猪存栏数50头以下的散养户应严格按每存栏5头猪配备1立方米沼气池,不能有排污口。对不按规定要求整改而强行养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关闭。

  (二)实行综合经济补助

  为有效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对禁养区及污染严重的养殖场(点),按期完成存栏畜禽出售、转移后,自行搬迁、关闭并去功能化或拆除栏舍的养殖户,同时承诺在规定范围内不再从事畜禽养殖,按审核数据为准的存栏种类、数量、栏舍面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1.种公猪、能繁母猪在7月31日前按200元/头给予补助、8月31日前按150元/头给予补助、9月30日前按100元/头给予补助。

  2.砖混结构(铁皮瓦或泥瓦)猪舍自行拆除清理彻底,按实建面积在7月31日前按100元/㎡给予综合补助,8月31日前按80元/㎡给予综合补助,9月30日前按50元/㎡给予综合补助,如不彻底拆除清理,由各镇牵头另行组织人员专门清理,费用从中扣除。

  3.简易(石棉瓦或绒毛毡)猪舍自行拆除清理彻底并按实建面积在7月31日前按80元/㎡给予综合补助,8月31日前按60元/㎡给予综合补助,9月30日前按30元/㎡给予综合补助;利用闲置老屋饲养畜禽或者人畜混居的,不拆房屋只拆除养殖设施,9月30日前完成按20元/㎡给予自行拆除补助。

  4.9月30日后未完成整治的,一律不给予补助。鸡、牛、羊养殖场圈舍参照上述补助标准执行,种畜禽不予补助。核实的种类、数量、栏舍面积及补助金额要进行公示。

  5.资金来源:由县财政局整合资金统筹保障。

  三、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6月至9月)

  1.送达《告知书》,填写《文书送达回证》。由各村(居)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送达《告知书》,并告知有关事项和要求。

  2.确认搬迁、关闭对象。各村(居)对禁养区内拟搬迁、关闭的畜禽养殖场(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并与畜禽养殖户签订《协议书》。

  3.自行搬迁关闭,实行经济补助。畜禽养殖户根据签订的《协议书》规定,尽快自行搬迁、关闭并自行拆除栏舍和彻底清理场地,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综合补助款。搬迁畜禽养殖场(点)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时不得在其他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

  4.依法关闭。对逾期未自行搬迁、关闭、拆除栏舍的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点)依法进行关闭,并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拆除。依法关闭的畜禽养殖场(点)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助。

  对禁养区内及污染严重的养殖场(点)未签订协议的,将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并依法关闭并拆除栏舍等功能设施。同时对不按规定要求关闭的畜禽养殖场(点)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助,对已搬迁、关闭的,如有复养行为,将依法清除,拆除栏舍及附属设施,追缴综合补助款,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文TAG:乡镇  畜禽业  养殖污染  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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