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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分类:疫情防控 日期:2022-11-05 23:15人气:加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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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人民网石家庄2月2日电 (祝龙超)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出通知,要求有关单位切实做好疫情后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通知指出,企业复工复产历来是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时期,特别是今年受疫情影响,春节假期延长,各类企业普遍开工不足。2月9日以后,一大批企业将集中复工复产,极易出现准备不充分、员工精神状态不佳、设备故障运行、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甚至部分企业为抢工期、赶进度,极易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严重威胁安全生产。

  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格外重视疫情后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剔除不利因素影响,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坚决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通知强调,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供暖、通信、公共交通、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消杀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

  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向有复工复产计划的企业下发安全提示,明确复工复产安全防范措施、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提示企业做到“七个必须”。

  通知要求,要严查、严管、严打,加强暗查暗访和突击检查,对不落实复工复产要求、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复工复产、存在重大隐患不及时治理的,坚决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凡在验收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问责。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通知全文如下: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后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委会,雄安新区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切实做好疫情后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疫情后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复工复产历来是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时期,特别是今年受疫情影响,春节假期延长,各类企业普遍开工不足。

  2月9日以后,一大批企业将集中复工复产,极易出现准备不充分、员工精神状态不佳、设备故障运行、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甚至部分企业为抢工期、赶进度,极易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严重威胁安全生产。

  各级、各部门要格外重视疫情后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剔除不利因素影响,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坚决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严格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复产通知精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把企业复工复产验收关口,确保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供暖、通信、公共交通、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消杀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要逐个摸清高危行业企业停开工情况,建立企业停开工台账清单。健全日常联系沟通机制,根据疫情防治进度,及时掌握企业复工复产计划。

  要摸清企业重要安全岗位人员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部长、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不齐全的,坚决不得复产。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防疫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加强对防疫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安全服务指导,确保特殊时期安全生产。

  三、立即作出复工复产安全提示。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向有复工复产计划的企业下发安全提示,明确复工复产安全防范措施、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提示企业做到“七个必须”。

  一是必须加强疫情防控。企业要认真组织疫情排查,加强职工体温监测,发现情况及时处置,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召开必要会议或组织人员培训,要以科室、班组为单位,统筹安排,既要保证质量,也要防止人员过多接触。要加强厂区、宿舍、食堂消毒,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并为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

  二是必须制定科学规范的复工复产方案,确保复产工作安全有序实施。

  三是必须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进行安全责任承诺和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将员工的精神面貌调整到工作状态。四是必须对新招录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转岗换岗和休假复工人员进行系统性教育培训,确保“不培训不上岗,培训不合格不上岗”。

  五是必须开展一次全面的风险隐患排查,落实风险防控技术措施,做到措施不落实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六是必须严格落实有限空间、动火等特种作业审批制度,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控,强化冶金企业煤气系统、高温液态金属等危险性较大作业的安全监控。

  七是必须制定装置开车应急处置预案,完善重点危险作业岗位和关键装置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严格执行复工复产验收制度。煤矿、非煤矿山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河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细则》《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验收标准,认真履行验收程序,压实签字验收责任,切实做到合格一个、复产一个。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执行复产安全生产条件确认制度,在复工复产前,要向当地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复工复产方案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县应急管理局审核后,及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复工复产方案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经县(市、区)长签字后方可实施。冶金建材等连续生产企业因环保限制要求,采取了局部停产限产措施。

  各级要建立健全应急、环保部门沟通协作机制,及时掌握企业停产限产情况,督促企业制定复产或产能调整方案和应急预案,全面辨识风险,排查整改隐患。局部恢复生产、调整产能、启动生产线影响煤气系统管网平衡的,要聘请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对于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双控机制开展缓慢、近几年发生过事故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其他工商贸行业企业,各县局要采取复工复产验收措施,对于未落实安全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要岗位人员不齐的企业,不得复工复产。各级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科学制定验收计划,明确验收标准,规范验收程序,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将验收责任落实到人。

  五、加大复工复产期间监督检查力度。要坚持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安全标准决不能降低。要严查、严管、严打,加强暗查暗访和突击检查,对不落实复工复产要求、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复工复产、存在重大隐患不及时治理的,坚决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凡在验收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问责。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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