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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扫黑除恶个人心得体会精选6篇

分类:打黑除恶 日期:2022-11-05 14:47人气:加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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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已经成为了现在我们的一个热词,为了净化社会安全,扫黑活动一定要开展,你对此是不是也非常赞同呢?下面是职场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扫黑除恶个人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

  扫黑除恶个人心得体会1

E53333;">扫黑除恶个人心得体会1

  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为提高人民积极性,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可出台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对实名或匿名举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现金奖励,根据性质不同给予不同的现金补助,并设置最高奖励。

  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坚持团结群众、依靠群众,把群众优势转化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优势。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掀起全民扫黑除恶热潮。在对举报人绝对保密的前提下,采取现金奖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投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最大程度挤压黑恶违法犯罪活动的生存空间。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在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够打好打赢这场硬仗,为营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

  扫黑除恶个人心得体会2

E53333;">扫黑除恶个人心得体会2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践,不少传统的黑恶势力逐渐销声匿迹。不过我们也应看到,在有些地区、行业、领域黑恶之风狠刹不止,甚至滋生了新类型。消除黑恶势力对人民群众的威胁和滋扰仍然是当前的紧迫任务。

  自今年1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依法严惩了一批欺压残害百姓、破坏营商环境、侵蚀基层政权等的黑恶团伙,深挖查处了一批“保护伞”,极大鼓舞了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获得了广大群众的点赞叫好。

  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人民群众是黑恶势力的直接受害者,对扫黑除恶工作最期盼、最有发言权。出重拳、下重手,从根本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用实际行动守护一方安定,扫黑除恶顺民心、合民意,也必然深入人心,有利于整合扫黑除恶的社会力量,形成人人参与的局面,进而推进扫黑除恶工作不断夺取新胜利。

  扫黑除恶是固本之举,是浚流之措,不可能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既需要加大宣传力度,畅通举报监督渠道,真抓实干揪“李鬼”,运用法治重典“祛魅”,也需要打好持久战,让扫黑除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黑恶势力“人人喊打”,无处遁形。只有形成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的长效机制,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的生存土壤,人民群众才能真正过上幸福美好新生活。

扫黑除恶个人心得体会3

E53333;">扫黑除恶个人心得体会3

  扫黑除恶是固国之本,安民之举。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升党组织的组织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推动扫黑除恶纵深发展,共同创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扫黑除恶斗争已持续一段时间,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称赞,取得的效果显而易见,有效打压了黑恶势力,肃清了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有序发展夯实根基。扫黑除恶斗争开展过程中我们要不断总结新经验,汇总新方法,坚决完成这次政治任务,打赢这场斗争。

  一要总结成绩,正视问题。进一步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深入摸排线索,有效打击黑恶势力,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斗争取得决定性胜利。

  二要担当作为,主动推进斗争开展。要吃透“扫黑除恶”精神,明确打击重点,树立执法权威,落实责任,持续增强工作动力。

  三要更新思路,主动出击。各部门要对工作再部署,再动员,广泛宣传,找准线索。剖析难题、梳理重点案件线索,做到件件有着落。

  扫黑除恶也是对基层干部的一项大考,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扫黑除恶工作,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提供有力保障。对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坚决的态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特别是要查清其背后的“保护伞”,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

  扫黑除恶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之事,各地在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时要注意总结经验教训,对涉恶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领域建立督查监督机制,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绝不姑息。

  扫黑除恶是固国之本,安民之举。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升党组织的组织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推动扫黑除恶纵深发展,共同创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扫黑除恶个人心得体会4

E53333;">扫黑除恶个人心得体会4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实践证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这一重大决策非常英明果断,充分展现了法治权威,充分展示了政府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极大鼓舞了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是一项具有新时代特点的伟大斗争。黑恶势力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根基。党中央站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在全国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非常及时、非常重要,意义十分重大。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迫切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伟大梦想,必须进行伟大斗争。强调治国安邦重在基层,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也在基层。

  这次专项斗争扫除的是黑恶势力,净化的是政治生态,赢得的是党心民心,夯实的是执政根基。必须把打击锋芒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把人民群众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凝聚磅礴力量。

  朗朗乾坤,决不能容忍黑恶势力有任何藏身之地。我们一定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精细化水平,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土壤,坚决不给黑恶势力留有任何空间。

  扫黑除恶个人心得体会5

E53333;">扫黑除恶个人心得体会5

  自20__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我国各地区均在如火如荼的开展扫黑除恶相关专项斗争。作为一项全国性任务,其有着时间上的紧迫性和任务上的艰巨性,这一专项整治运动的提出也反映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对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增强人民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的殷切愿望,以及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定决心。

  自古有言,“打蛇需打七寸”,扫黑除恶亦如是。不同的是,打的仅仅是一寸,而扫则是一大片。为何要扫?因为在农村,“村霸”们或利用“拳头”加“金钱”来干扰基层政权,插手基层公共事务管理;或通过非法占有村民集体土地侵占国家财产;或仰仗农村“地主”势力进行相互勾结,损害村民利益……因为在城市,“城霸”们或通过出入夜宵摊点惹是生非;或控制市场销售价格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或接受他人委托采取非法拘禁等手段索要债务……正因为当前黑恶势力的这种种举措所产生的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发展,也阻碍了我国经济上的进一步迈进,所以新时代下的黑恶势力必须要坚决扫除。

  那么黑恶势力的“七寸”究竟如何扫?可以说,只要能根除黑恶势力的”七寸“,那么掌握一定权力的腐败分子就将失去其“保护伞”。此处有三方良药,或可除其根本。第一剂药,当归。对于黑恶势力光靠强权,治得其一时,治不得其一世,故而当加大教育力度,采取教育为主,强权为辅的治理手段,令其主动意识其错误,改恶归来;第二剂药,附子。黑恶势力并非从出生即是,因此从源头入手,以孩童抓起方是良策。在少年时期,父母将承担绝大部分的引导功能,从小对依附父母的孩子灌输正确思想,方能促进其走向正确道路;第三剂药,远志。人生在世,需得以“志向存高远”,方能杜绝“温饱思淫欲”,黑恶势力的教育工作不是一朝一夕可成,唯有久久为公,步步为营,通过引导其树立崇高理想,方是扫除黑恶势力的最高境界。

  扫黑除恶个人心得体会6

E53333;">扫黑除恶个人心得体会6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对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都构成严重影响,但黑、恶势力二者特征不同,造成后果不同,应当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如何准确认定黑势力与恶势力的基本问题,必须以《刑法》为依据。本文就如何准确认定黑势力与恶势力、以及黑恶势力与其它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区别展开讨论。

  历次的专项斗争中,“黑”与“恶”是相提并论的,我国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黑”是指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刑法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没有直接称为黑社会组织,而是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称谓。在立法机关看来,当前我国虽然还没有典型的黑社会组织,但己经存在具有黑社会雏形的组织,即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由此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在这一问题上的保留态度。“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有的最终发展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在准确查明“恶势力”团伙具体违法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处理,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依法惩处。

  1979年刑法没有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1997年刑法修订时,在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将黑社会性质组织定义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立法用语“抽象化”,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20__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四个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并以此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标准,《司法解释》强调“保护伞”是黑色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的特征,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这一规定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是在刑法之外设置的限制条件,不利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有关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多方调研、论证,考虑到有些地方政府执法力度孱弱,在这些地域,黑社会性质组织即使没有寻求保护伞,也能实现非法控制意图。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起草并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4],并于20__年4月28日实施。“保护伞”特征,不再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之一。《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现行有效,但根据立法解释效力高于司法解释的原则,《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不一致的地方,应适用于《立法解释》。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9年7月15日在北京召开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形成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年《座谈会纪要》),进一步对《立法解释》定义的四个特征的认定及其他问题形成共识。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吸收了《立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四个特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继续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继续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意见》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__年9月17日在广西北海组织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__年《座谈会纪要》),对于一些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但2009年《座谈会纪要》未做规定或者有关规定尚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问题,加以研究解决。经过与会代表的认真研究,就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遇到的部分政策把握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形成了共识。是2009年《座谈会纪要》的继承与发展,原有内容审判时仍应遵照执行,内容有补充的,审判时应结合执行。其中对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要准确的区分黑势力与恶势力,还要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去探究,黑社会行使地下统治权,对一定区域社会生活、生产经营代替政府进行管理。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刑法规定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恶势力通常被认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但仅仅依据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办法区分黑势力与恶势力。

  笔者认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有非法控制目的,且非法控制必须是一种客观状态。假设嫌疑人主观上具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但该组织如果客观上没有形成非法控制,也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如果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甚至具有非法控制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目的,但客观上尚没有达到该目的,也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可能是恶势力。如果一个组织,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但没有非法控制特征,那么则可能是一般犯罪集团或者团伙犯罪,不构成黑恶势力。

  《立法解释》起草过程中,考虑到有些地方政府执法力度孱弱,黑社会性质组织即使没有寻求保护伞,也能实现非法控制意图。但《立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有两个主要问题在《立法解释》及有关文件中没有进行相关论证:(一)我国行政体系庞大,有些地方政府执法力度孱弱到何种程度,才能够使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寻求保护伞,也能实现非法控制意图。(二)即使有这种情形,能有多大占比。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我国逐步开始简政放权,在建立权利清单制度之前,我国各级政府对社会管理覆盖了方方面面。如果有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使了一定区域和行业的地下统治权,使人民政府的管理流于形式,如果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几乎是不可能的。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将“保护伞”特征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之一是科学的、客观的。

  黑恶势力与“保护伞”的包庇和纵容是相伴相生的,《通知》也指出,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一个组织,无论是否有“保护伞”,通过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控制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都需要一个过程。首先,要通过暴力行为排挤、打压竞争对手,从而将竞争对手赶出一定的区域或者行业;其次,要对一定的区域或者行业内,不特定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违法犯罪分子行为的初期,不可能短时间内,对周围不特定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即使人民政府执法部门没有发现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竞争对手会将其违法犯罪线索反映到人民政府,该组织违法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在没有形成心理强制的阶段也会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线索控告至相关执法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如果没有“保护伞”的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有组织违法犯罪的初期就会被依法处置,违法犯罪分子将会被“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不会出现非法控制的状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为了控制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其终极目标不是从每一次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获取利益,而是通过非法控制一定区域或行业的垄断地位获取利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分子不可能通过流动到其他地域作案的方式,来逃避打击,因为那样的话,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就失去了其影响力,也不能排挤、打压该区域或者行业内的其他竞争对手,从而无法实现其非法控制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目的。违法犯罪分子通常会寻找庇护或者是拉拢国家工作人员,从而能够进一步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从萌芽、起步、成长、成熟的客观规律。虽然刑法没有将“保护伞”特征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特征,但指控一个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该组织又没有“保护伞”,那么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时,一定要慎而又慎。

  有些同志担心,对人数多、多次犯罪、犯多种罪的犯罪团伙或者犯罪集团,如果不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打击不力。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对一般的犯罪团伙、犯罪集团,不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会影响对其打击。在实践中,如果认为对专门从事某一类犯罪活动的犯罪团伙、犯罪集团的每一个具体犯罪行为都判不了重刑,数罪并罚也不解气,想通过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来判处重刑的话,不仅背离了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而且从长远看,也不会收到好的社会效果,对法治会产生负面效应。[5] 脱离客观实际的定指标、定任务的方式,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同样也是不可取的。依法准确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才能落实好《通知》要求的,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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