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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一人公司的风险防范
作者:张月青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
张月青作者简介:张月青(1986-),女,云南昆明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苏倪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00
【摘要】一人公司的出现丰富了我国的公司制度、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因其特殊性,给债权人和市场带来很极高的风险性。本文试图从制度方面来论述一人公司的风险防范。
【关键词】一人公司;风险防范
一、我国一人公司风险防范现状
(一)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制
一人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公司的财产决定了其清偿能力。为了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做了更高的要求,对出资方式做了更严格的规定,这对债权人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二)禁止滥设一人公司
新公司法规定了一人公司实行“计划生育”,此举能避免自然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而将自己财产无限细化,将风险转移给债权人,也能避免一人公司的连锁结构。此外,该规定还能避免公司与股东个人之间及一人公司之间的财产混合,避免股东通过自己交易来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从而减少债权人的风险,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三)确立信息披露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公司名称信息披露是一人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为了防止一人公司股东极为谋取商业机会而隐瞒或淡化一人公司身份,必须强行实施名称披露。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信息披露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此类问题。此外,还必须确立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从财务制度上对一人公司严格规范,可确保公司会计帐簿的真实性,从而防止一人有限公司的单一股东把公司的财产混同于个人财产,便于监管。
二、一人公司风险防范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未区分实质一人公司和衍生一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