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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管理办法

分类:绩效考核 日期:2022-11-04 18:28人气:加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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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学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管理办法

  为了推进我校绩效工资制度的顺利实施,指导各校切实做好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我校义务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36号)、《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内教发[2009]19号)、《兴安盟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和《突泉县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师绩效为导向,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杠杆作用,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校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力量。

  二、加强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教职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郑甫永(校长)

  副组长:陈福合(副校长)

  组 员:姜桂杰(副校长)

  柳洪松(副校长)

  丁立宝(副校长)

  张庆国(教导主任)

  王海龙(副教导主任)

  刘焕煜(总务主任)

  张 彬(团委书记)

  陈亚君(教师代表)

  张子良(教师代表)

  暴占山(教师代表)

  三、考核对象

  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列入财政预算拨款、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书记)、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方法:

  根据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和工勤技能岗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1、校长(包括书记)的绩效考核工作由教育局按规定的程序,采取定性与定量结合、校长自评与教育局考核组评议、教职工、家长、社会评议相结合的办法,与年度督导评估结合进行。

  2、校长、书记以外的人员绩效考核工作在教育局的指导下,由学校按规定的程序,采取定性与定量、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本人自评、考核组评议与学科组评议、年级组评议、学生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同时适当听取家长及社会的意见,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每年6月、12月进行统计汇总。

  (二)考核程序

  绩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由学校自行开展,随时将教师考核结果记录个人考核档案;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校长考核程序:

  (1)学年度考核:校长在本校教职工大会上对本年度学校工作进行述职。教育局考核组要在大会上对每位校级领导进行民主测评。同时,要听取社会(乡镇、街道)相关领导和家长代表的意见。一般占40%。

  (2)督导评估。根据督导评估方案及教育局相关要求,教育局考核组通过看、听、查、访等形式,按照考核内容,全面考核校长的工作。一般占60%。

  (3)确定等次。教育局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学年度考核、督导评估结果和办学规模,确定考核等次。

  (4)进行公示。对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评定的考核等次,在教育局及本人所在学校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兑现工资。对公示无异议者,由教育局按考核等次为校长、书记兑现绩效工资。

  2、校长、书记以外人员的考核程序:

  (1)个人自评。个人进行总结和自评,填写考核的相关表格。一般占10%。

  (2)民主测评。在全校教职工范围和所教学生中进行民主测评,并听取家长代表的意见。一般占30%。学科组、年级组评价一般占10%。

  (3)综合评定。学校考核小组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评价,一般占50%。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结合个人自评、学科组、年级组评价及学生评议,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意见。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综合评定考核等次。

  (4)校内公示。对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评定的考核等次,在本校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兑现工资。对公示无异议者,按考核等次兑现绩效工资。

  对各类人员的考核意见,要分别存入个人档案。

  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向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或县教育局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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